二建《法规》,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7个高频考点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进入关键的冲刺备考期,这个阶段基础知识已经学习基本到位,需要对全书进行整体把握,本文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进行归纳总结。推荐收藏起来,可利用零散的碎片化时间进行记忆。以下是该章节18个核心的高频考点。
1.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 |
抢险救灾等工程 | 抢险救灾; 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 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2. 施工许可
乡、村规划区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镇规划区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划拨:先向市县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出让:先签订出让合同,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 市县规划部门或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 |
3.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4. 《消防法》规定:
①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5.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开工 | 延期 | 停工报告 | 复工 | |
施工许可证 | 3个月内 | 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 停工1个月内报告 | 停工<1年,报告后复工 停工≥1年,核验后复工 |
开工报告 | 6个月内 | 不予延期 | 及时报告 | 停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 |
6.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条件
①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
②主要人员(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③已完成工程业绩(对申请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发布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④技术装备。
7.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①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按照最低等级申请。
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应于届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
8.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
①撤回(不再符合条件):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工程。
②撤销(非法取得、非法发放);
③注销:期满未申请延续、企业终止、资质被撤回撤销吊销、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9.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0.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1. 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 不予受理或许可、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欺骗、贿赂 | 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吊销证书 |
12. 初始注册应具备4个条件:①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13.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14. 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①相邻分段;②验收合格;③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
15. 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除外情况:
①解除合同;②同意更换;③不可抗力。
16. 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种情形
①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②因改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④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⑤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⑥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7. 对违规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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