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二建《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22个考点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
知识点1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知识点1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五、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0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第1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第5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知识点14: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遣或人才租赁),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的新型用工方式。其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二、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接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两种情形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劳务派遣的适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知识点1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详见下列图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详见下列图表):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知识点16: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1)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先裁后诉)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诉讼
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起诉。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劳动争议的范围、三种解决劳动争议方式的特征。
知识点17: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 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承揽合同解除的情形。
知识点18: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该定;
4)指示交付;
5)拟制交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目起由买受人承担。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知识点19: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 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 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考点分析】本考点主要考查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租赁合同的类型。
知识点20: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务、有偿;
2)标的是运输行为;
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4)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一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备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备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分析】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货运合同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21: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备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备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分析】本考点主要考查运输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知识点2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但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是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考点分析】本考点主要考查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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